可重拍3次并优选1张,含首次共4张备选;适用于所有申领、换领、补领情形,仅限公安现场拍摄;须符合GA 461-2004标准;确认后不可更改;两年内换补领可复用原照片。

如果您在公安机关指定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后对成像效果不满意,则可依据公安部“多拍优选”便民措施申请重新拍摄。以下是关于身份证拍照次数限制及具体要求的说明:
一、重拍次数上限
根据公安部自2018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群众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如对初次拍摄的相片不满意,可申请重新拍照3次,并在全部拍摄的相片中自主优选一张用于制证。该次数为单次办证过程中的总重拍限额,含首次拍摄共最多生成4张备选照片。
二、重拍适用条件
重拍服务面向所有首次申领、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设年龄、户籍性质或办证原因限制。但需注意:该服务仅适用于在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或指定身份证自助拍照点现场采集人像信息的情形。非公安机关采集的照片(如自行提供电子版或第三方机构拍摄)不适用“多拍优选”规则。
三、照片技术标准要求
每次拍摄均须符合国家《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 461-2004)规定,确保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修饰。照片尺寸为26mm(宽)×32mm(高),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须为15±1mm;背景为纯白色,不反光,不透光;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头巾、首饰等遮挡面部特征的物品。
四、优选与确认流程
完成多次拍摄后,工作人员将把全部合格照片导入系统供申请人现场查看并选择。确认操作具有唯一性与终局性:一经选定即锁定使用,不可再次更改或追加拍摄。系统自动记录所选照片编号及确认时间,作为制证依据。
五、重复办证时的照片复用规则
已成功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换领或补领身份证时,可直接申请复用原相片信息,无需重新拍摄。该复用权限以原证制发日期起算,有效期为24个月,且仅限同一人名下连续两次办证间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