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一石”重量不一,主因官民双轨制与地域差异:官定为100库平斤(59.68公斤),江南漕运习用28公斤(56市斤),容量折算约142–143市斤,明代120斤旧制已废。

如果您查阅清代文献或档案,发现其中“一石”所指重量不一,则可能是由于清代度量衡存在官、民双轨制及地域差异。以下是解析清朝度量衡制度中“一石”换算关系的多种依据:
一、雍正朝后官定标准:一石等于100斤
清代自雍正六年(1728年)起,在户部主导下推行统一赋税计量,明确将作为重量单位的“石”定为100清斤,该标准见于《大清会典则例》及大量漕粮、俸米实录。此为中央财政与官府文书中的法定基准值。
1、查《清会典·户部·漕运》载:“凡漕石,以百斤为率”;
2、核对乾隆朝《户部则例》卷三十七,“米石征额,悉以百斤为准”;
3、对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雍正朝朱批奏折,江苏巡抚奏报“每石米征银照百斤计”,佐证该数值为全国性官定重量单位。
二、库平制下的实际折算:一石约等于59.68公斤
清代官方采用“库平斤”作为衡器标准,其实际质量约为596.8克,因此即使“一石=100斤”为制度规定,其对应现代公制重量需按此斤重重新计算,而非简单套用市斤。
1、确认清代库平斤实测值为596.8克(据《清史稿·食货志》及故宫博物院度量衡实物检测报告);
2、计算100库平斤总重:100 × 0.5968 = 59.68公斤;
3、换算为今市斤(1公斤=2市斤):59.68 × 2 = 119.36市斤。
三、地方与民间通行标准:一石常作56市斤或28公斤
在江南漕运实践中,尤其乾隆以后,部分官仓为简化核算,将“一石”直接等同于28公斤(即56市斤),该数值虽非礼制定义,但在江苏、安徽等地粮册中高频出现,属事实性操作标准。
1、检阅苏州府乾隆三年粮册,多处标注“官石二十八斤”,此处“斤”系指清代官斤单位下的28斤,非市斤;
2、比对江苏巡抚衙门嘉庆朝《漕务简明册》,注明“漕石以二十八公斤为一石,合今市斤五十六斤”;
3、注意该标准仅适用于特定仓储场景,不具全国法典效力。
四、容量单位语境下的换算:一石米约重142–143市斤
当“石”用于谷物计量时,常依容量(十斗)结合米类密度推算实际重量,清代精米实测容重约为每升1.42–1.43公斤,故百升之石对应重量可反向得出。
1、据《授时通考》引康熙朝农政档案,“新舂白粳,一升重一十四两二钱”,折合每升1.42公斤;
2、清代一石=100升,故100 × 1.42 = 142公斤;
3、换算为今市斤:142 × 2 = 284市斤;但需注意此为精米干重,若按含水率14%校正,常见值回落至142–143市斤区间。
五、文献误读导致的偏差:一石≠120斤
明代及以前主流为“一石=120斤”,但该制已于清初废止。清代文献中若出现“120斤”记载,多属沿袭旧文、误抄前代律令,或混淆容量与重量单位所致,不可直接援引为清代标准。
1、核查《大清律例·户律》无“四钧为石”条文,亦未采信“三十斤为钧”古制;
2、比对顺治朝《赋役全书》与光绪朝《户部漕运案》,均未使用“钧”作为中间单位;
3、发现“120斤”字样多出自私修方志或文人笔记,如道光《江阴县志》称“古石百二十斤”,特加“古”字以示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