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通行标准为1担=100斤,适用于现代农业统计与收购;唐宋运输标准约1担=80斤;华南盐茶区为1担=120斤;海关关担为1担=60.5千克;明清江南地区1担=1石=100斤。

一、主流通行标准:1担 = 100斤
该标准自明清以来广泛应用于官方赋税、粮仓收储及现代农村大宗粮食交易,与现行国家法定市制完全衔接,是当前农业统计、收购合同及政策文件中最常采用的换算基准。其依据为《大清会典》所载“一担百斤,定制不移”,且1斤严格对应500克公制标准。
1、确认计量对象为稻谷、小麦、大米等常规谷物;
2、查证当地农业部门或粮库执行标准是否注明“按市担计”,未特别说明即默认此制;
3、将担数乘以100得斤数,例如5担 = 5 × 100 = 500斤;
4、反向换算时,斤数 ÷ 100 即得担数,如1800斤 ÷ 100 = 18担。
二、唐宋运输实态标准:1担 ≈ 80斤
此标准反映人力挑运的实际限制,多见于古籍记载的漕运记录、军粮调度及部分山区小农作业场景,适用于解读历史文献或复原传统耕作流程,但不适用于现行农产品收购结算。
1、查阅《宋会要辑稿·食货》等原始史料时,注意其语境中“担”指单次肩挑量而非法定计量单位;
2、若涉及敦煌出土账簿或唐代田亩契约,需核对上下文斤两数值浮动区间(75–85斤);
3、按中位数80斤为常规基准,例如6担 ≈ 6 × 80 = 480斤;
4、若文献注明“湿谷”“雨中转运”,宜向下取整至75斤,如6担湿谷 ≈ 6 × 75 = 450斤。
三、华南盐茶贸易区特殊标准:1担 = 120斤
该标准集中出现于晚清至民国广西、云南等地的盐担、茶担契约中,成因包括防潮增重、行业加码及商帮惯例,仅具区域性与行业性,不具全国农业通用效力。
1、查验光绪《广西通志稿·食货略》等地方志,确认是否标注“盐担重一百二十斤”;
2、识别计量对象是否为桐油、生漆、药材等高附加值非主粮类物资;
3、若合同明确写有“按盐担计”或“加码担”,则适用120斤标准,例如2盐担 = 2 × 120 = 240斤;
4、不得在无明确标注情况下擅自将此标准用于水稻、小麦等主粮计量。
四、海关度量衡制:1担 = 60.5千克(关担)
此标准专用于近代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依据19世纪中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属涉外贸易专用体系,与国内农业生产、流通环节无直接关联,仅在出口报关单证中出现。
1、确认业务类型为粮食出口,且报关地为上海、广州、天津等通商口岸;
2、核查报关单上计量单位是否注明“Customs Picul”或“关担”;
3、使用60.5千克/担进行换算,例如3关担 = 3 × 60.5 = 181.5千克;
4、注意该值不可直接折合为市斤,因1关担 ≠ 100市斤,须先统一单位再换算,如181.5千克 = 363市斤(按1千克=2市斤计)。
五、石与担的等值关系:明清江南地区1担 = 1石 = 100斤
在太湖流域、长江下游等核心产粮区,因稻米密度稳定,“石”由容积单位逐渐转为重量单位,并与“担”完全等同,此关系直接影响田赋征收与仓储台账,是理解地方农业档案的关键。
1、查阅清代江南府县志中的田赋条目,常见“每亩征米一斗五升,岁共纳米三百石”;
2、确认文本是否出自苏松常镇等府,且未注明“石为容积”字样;
3、按1石 = 1担 = 100斤换算,如“三百石”即为 300 × 100 = 30000斤;
4、若同一文献中“石”与“斛”并用,且注明“一斛五斗”,则需另行核算容积—重量转换系数,不可直接套用此等值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