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通常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可延至60日;遇法定中止事由则暂停计时;超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但尚未收到裁决结果,则可能是由于案件尚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以下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明确的劳动仲裁结果出具时间安排:
一、常规情形下的裁决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该期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争议及时解决。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2、自受理之日开始起算45日,仲裁庭须完成庭审、合议及裁决书制作;
3、裁决书应载明裁决结果、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及履行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案情复杂情形下的延期规则
当案件存在证据繁多、事实认定难度大、需调取第三方材料或涉及多名当事人等情形时,仲裁程序可依法延长审理时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与告知义务。
1、延期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批准;
2、批准后须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延期审理通知书》;
3、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即总审理时限最长为60日;
4、延期期间不中断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权利,仲裁庭仍应持续推进程序。
三、影响裁决时限的法定中止事由
部分特定情形将导致仲裁审理期限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时。此类事由具有法定性,不计入45日或60日期限之内。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2、案件需等待司法鉴定、审计、翻译或境外取证等专业结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仲裁委需审查处理;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四、逾期未裁决的法定救济路径
若仲裁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后)内作出裁决,当事人权利保护机制立即启动,无需等待仲裁委主动说明。
1、当事人可持《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立案后,原仲裁程序自动终止;
3、起诉不受15日不服裁决起诉期限制,只要仲裁委超期未结案即可行使该权利;
4、法院受理诉讼后,将按民事诉讼程序独立审理,不再以仲裁程序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