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与保证金在法律性质、适用场景、退还条件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前者属事实质押担保,侧重物损及费用清偿;后者具履约保证功能,覆盖全过程义务,且需明示约定。

如果您在签订租赁或服务类合同时被要求支付押金或保证金,但对二者法律性质及退还依据存在疑惑,则可能是由于二者在定义、功能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以下是区分与处理这两种费用的具体说明:
一、定义与法律性质不同
押金是承租人或使用方向出租人或服务提供方交付的金钱,用以担保租赁物完好、费用结清等具体事项,其本质属于一种**事实上的质押担保**,目前无专门法律条文直接定义,主要依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调整。保证金则是为确保合同整体履行而设立的金钱担保,具有更强的履约保证功能,在招投标、工程承包等领域有明确制度依据,部分情形下可参照《民法典》第586条关于定金规则的精神适用,但不当然具备定金的法定效力。
1、押金不具有法定担保形式要件,其设立无需书面特别约定,实践中常以交易习惯或口头方式成立;
2、保证金通常需在合同中明示其担保目的、范围及扣减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预付款;
3、若合同将“保证金”表述为“定金”且符合《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形式与金额要求(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则适用定金罚则;否则仅按一般保证金处理。
二、适用场景与担保范围不同
押金多见于房屋租赁、设备借用、共享充电宝等日常消费场景,担保内容集中于租赁物物理状态及基础费用支付;保证金则常见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平台入驻等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关系中,担保范围覆盖履约全过程,包括工期、质量、合规经营、数据安全等多项义务。
1、房屋租赁中,押金通常仅用于抵扣房屋损坏、欠缴水电费等;
2、长租公寓平台收取的“服务保证金”,可能涵盖租客违规转租、发布违法信息、逾期交还钥匙等非物理性违约行为;
3、同一合同中既约定押金又约定保证金的,法院将根据条款文字、实际用途及双方真实意思分别认定其性质,不可自动混同或替代。
三、退还条件与举证责任不同
押金退还以“无损害、无欠费”为基本前提,出租人负有证明扣减合理性的初步举证责任;保证金退还则须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承租人需就己方已完全履约承担更高程度的举证义务,尤其在存在多项义务条款时。
1、租赁期满后,房东主张从押金中扣除墙面修补费,须提供维修报价单、前后照片及市场合理价格依据;
2、平台商户退出时,平台以“用户投诉未处理完毕”为由暂扣保证金,须出示有效投诉记录、处理时效证据及合同对应违约条款;
3、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扣减情形,或所列情形模糊笼统(如“其他违约行为”),法院通常作出不利于收取方的解释,倾向全额退还。
四、法律支持的退还路径不同
押金争议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第722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及第714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作为退还依据;保证金争议则更多依赖合同具体约定,并结合《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和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范围)进行判断。
1、租客起诉要求退还押金,可同步主张自应退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一般支持按LPR计算;
2、施工方起诉索要保证金,须提交竣工验收文件、结算完成证明及无质量异议的第三方确认材料;
3、无论押金或保证金,收取方若无法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或合同明确授权扣款,均不得擅自截留,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五、监管与救济渠道不同
住房租赁领域押金受住建部门监管,部分城市已实行专户存管;保证金则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交易平台自律管理,缺乏统一强制存管机制。发生纠纷时,押金可通过12345热线、住建部门信访快速响应;保证金争议往往需先行仲裁或诉讼,尤其涉及格式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时。
1、北京、上海等地已出台租赁押金监管办法,要求企业开立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用;
2、电商平台保证金争议,消费者可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但平台常以“协议约定仲裁”抗辩;
3、若收取方将押金/保证金混入自有资金账户且无法分账,法院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推定其丧失担保功能,责令全额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