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承担惩罚性后果;订金仅为预付款,无担保效力,原则上全额退还。二者在法律属性、退还规则、数额限制、书面形式及证据要求上均存在根本区别。

如果您在购车或签订其他合同时遇到“定金”与“订金”的选择困惑,常因二者名称相近而误判法律后果,导致财产权益受损。以下是明确区分两者性质及退还规则的具体说明:
一、法律属性与定义本质不同
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具有法定担保效力;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属于交易习惯用语,无强制性规范依据,仅体现预付款意图。
1、定金的核心功能在于担保合同履行,其成立需满足书面约定、实际交付、金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20%三项要件。
2、订金本质上是意向性预付款,不产生担保效果,其性质由双方合意决定,未约定即按一般预付款处理。
二、违约情形下的退还规则截然相反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其退还与否完全取决于哪一方违约及违约性质;订金则遵循“全额返还”原则,无论交易成败或违约方归属,均不发生惩罚性扣减。
1、支付定金一方单方违约(如购车人放弃提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如4S店无法交车或拒绝履约),须双倍返还定金。
3、订金在合同未成立、未履行或履行完毕时,均应全额退还给支付方,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订金不退”且该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三、数额限制与书面形式要求严格区分
定金受法律强制性比例约束,且必须通过书面载体固定其担保意图;订金无上限限制,亦无需特定形式,口头约定亦可成立,但举证难度显著增加。
1、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视为普通预付款。
2、若合同中将“定金”误写为“订金”,即使本意为担保,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支持适用定金罚则。
3、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或仅注明“付定金5000元”而未载明担保目的及罚则内容,可能被认定为订金性质。
四、证据保留与争议解决路径不同
定金纠纷中,支付凭证、书面协议、沟通记录共同构成主张双倍返还的关键证据链;订金争议则侧重于证明款项性质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始证据完整性依赖较低。
1、支付定金时,务必保存加盖公章的收据、电子合同截图、转账备注“购车定金”等材料,缺一不可。
2、发现合同将“定金”错写为“订金”,应立即要求更正并签署补充协议,否则后续无法主张双倍返还权利。
3、若4S店以“系统原因”“财务流程”等理由拒退订金,可凭付款记录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无需先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