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同时满足四类法定条件:一是被赡养人须年满60周岁且限于纳税人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须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三是扣除标准依独生子女身份及兄弟姐妹书面分摊协议确定,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最高1500元;四是信息填报须真实唯一,不得重复或超额扣除,且关键信息须与户籍、民政登记一致。

如果您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希望享受赡养老人相关减免,但不确定是否符合资格或操作是否合规,则可能是由于对政策适用条件和标准理解不准确。以下是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所需具备的全部法定条件及对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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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赡养人须符合法定年龄与身份范围
该条件是享受扣除的前提基础,被赡养人必须属于税法明确认可的两类人员之一,且年龄达标,否则不得填报。
1、被赡养人必须年满60周岁;
2、被赡养人限于纳税人本人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配偶的父母(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不符合扣除条件;
4、子女健在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作为被赡养人填报;
5、叔叔、伯伯、姨妈等其他亲属,即使实际由纳税人赡养,也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
二、纳税人须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并非所有实际承担赡养支出的人都能申报扣除,必须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认其法律上的赡养责任主体身份。
1、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均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法定赡养义务人;
3、无子女的叔伯等亲属,其侄子、侄女不因实际赡养而自动获得扣除资格;
4、离婚后再婚家庭中,若新配偶的父母无其他子女赡养,纳税人不可据此申报扣除;
5、父母离异后,纳税人如为独生子女,且新组建家庭中任一方父母无其他子女赡养,可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三、扣除标准依子女数量严格区分
扣除额度并非统一固定,而是根据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以及兄弟姐妹间是否达成合法分摊安排来确定每月可扣金额。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可扣除3000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须与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每月3000元总额;
3、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扣除上限为1500元;
4、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5、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必要前提,未签署协议不得按约定或指定方式执行。
四、信息填报须真实准确且不可重复抵扣
税务系统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校验申报真实性,错误填报将触发风险提示或后续核查,影响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1、同一被赡养人不得由多个纳税人同时全额填报;
2、非独生子女若按3000元/月申报,或兄弟姐妹合计填报超过3000元,属于典型错误情形;
3、父母双方均年满60周岁,仍只按每月3000元总额扣除,不可叠加计算;
4、被赡养人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等字段必须与公安户籍或民政登记一致;
5、若兄弟姐妹中有人去世,纳税人须待次年纳税年度起,方可按独生子女标准重新申报,当年不得变更扣除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