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一石”法定重量为120斤、30千克。依据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出土秦权铭文(如“重卅斤”铁权实测7.5千克)及《汉书·律历志》记载,确证1斤≈250克,1石=120斤=30千克,并通过多地区秦权实物与衡杆使用方式验证其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如果您查阅秦朝度量衡制度,发现“石”作为核心重量单位频繁出现,但对其具体斤两换算存疑,则需依据出土秦权铭文与法定诏书确认标准值。以下是还原该制度的关键步骤:
一、依据秦代法定标准确认“一石”斤数
秦始皇二十六年颁布统一度量衡诏令,明确规定以“石”为最高重量单位,其下设钧、斤、两层级,所有官制权器均按此执行。该标准具有强制性与全国一致性,不因地域或用途而改变。
1、查证《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原文:“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诏书所指“法度量”即含“石=120斤”这一基准。
2、核对山东威海新权村出土铁权铭文,其明确刻有“重卅斤”及诏书全文,实测重量为7.5千克,反推秦一斤≈250克,进而验证120斤×250克=30千克,与“一石”权实物重量吻合。
3、对照《汉书·律历志》追述:“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秦以鞅法为制,石重百二十斤。”该记载直接援引秦制原典。
二、通过现存秦权实物反推秤砣法定重量
秦权是官方颁发的衡器标准器,其自身重量即代表某一法定单位,用于校验民间衡杆与秤砣。每枚权器铭刻诏文,表明其权威性与不可篡改性,是“秤砣即法律”的实物体现。
1、提取陕西咸阳出土“高奴铜权”,器身阴刻小篆“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经实测重约30.8千克,折合秦制120斤。
2、分析“重卅斤”铜权:铭文直书“卅斤”,实测7.5千克,由此得出秦一斤=250克;再以120斤×250克=30千克,印证“一石权”法定重量为30千克。
3、比对多枚铁权数据,包括甘肃秦安、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权器,其重量分布集中于7.5kg(卅斤)、15kg(六十斤)、30kg(百二十斤)三档,严格遵循1石=4钧=120斤=30千克的倍数关系。
三、结合衡杆结构理解“秤砣”实际使用方式
秦权并非单独使用,必须与木质衡杆配合构成杠杆系统,通过移动权(秤砣)位置实现“称物平施”。该装置本质为不等臂杠杆,权为阻力,物为动力,平衡时满足力矩相等原理。
1、安装衡杆:取长木杆中点穿孔悬吊,两端刻度依“石、钧、斤”分级标记,支点处加装青铜承轴以减小摩擦。
2、悬挂被称物:将待称粮食盛于竹筐,悬于衡杆短臂端(通常为1/4杆长处),确保重心稳定。
3、移动秦权:将30千克石权置于长臂端滑动,直至衡杆水平静止;此时权所在刻度即对应物重数值,如权停于“一石”刻线,则筐中粮食恰为一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