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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在性质、主体及内容方面表现出明显不同。
3、 性质上的区别
4、 行政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属于思想范畴的社会关系;而行政关系不具备这种属性。这一划分依据来源于列宁关于社会关系可区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理论观点。
5、 范围上的差异分析
6、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会被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行为,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因此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部分。
7、 调整手段的区别
无论从何种情形出发,在目前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管理者和教育者,其管理水平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从这个角度看,建立科学的校长绩效评价体系以及拥有相对应的评估手段和工具,有利于教育行政机关针对校长的管理实践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测定与衡量,做出价值判断和评估,从而有利于强化学校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并衍生带来校长转变管理观念,提升自身综合管理素质。
8、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原始的行政关系,它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后的产物;行政法并不覆盖全部行政关系,仅选择其中具有重要性的部分实施法律规制。

9、 学术界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存在多种看法,分歧主要来自于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以周有永教授的观点为例,他指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在调整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后,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具备相应行政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这一概念虽然看似基础,但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是否享有法定权限、是否具有独立性,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关键考量之一。
11、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活动引发的、经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