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依法免税;返聘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预扣率20%-40%,年度并入综合所得但不得扣5000元/月费用;个人养老金领取按3%税率单独计税。

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若存在返聘收入、个人养老金领取等情形,则需依据不同性质分别计税。以下是针对各类退休相关收入的个税适用规则说明:
一、基本养老金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免税范围仅限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指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月度定额待遇;
2、该部分收入无需并入综合所得,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
3、税务系统自动识别社保发放数据,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也无起征点概念。
二、退休返聘收入计税规则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所取得的报酬,因不具备劳动关系,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不适用工资薪金5000元/月起征点,而适用劳务报酬的费用减除标准及预扣率。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3、预扣预缴时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4、年度终了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不得扣除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
三、个人养老金领取环节计税方式
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在领取阶段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与基本养老金免税性质不同,亦不设起征点。
1、领取金额全额作为计税依据;
2、适用3%的单一比例税率;
3、税款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4、该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但不参与当期综合所得汇算。
四、多收入并存时的专项附加扣除处理
退休人员同时取得基本养老金、返聘劳务报酬、个人养老金等多类收入时,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或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不可重复扣除。
1、若返聘单位按劳务报酬申报,则不得在该单位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2、如另有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位,专项附加扣除应选择在该单位享受;
3、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确认扣除归属,但同一扣除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