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15日,最长60日;中止情形不计入期限;部分事实查清可先行裁决;追加当事人等特定情形导致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且该申请已被正式受理,则仲裁程序将依法进入法定时限计算阶段。以下是劳动仲裁从受理起所需时间的详细说明:
一、法定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该期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于绝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当日即为法定审理期限起算日;
3、仲裁委须在45日期限届满前完成开庭、调查、调解、合议及裁决书制作与送达全过程。
二、复杂案件延期规则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即总审理时限最长为60日。延期不具有自动性,须有明确理由并履行审批和告知程序。
1、常见可延期情形包括:需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需委托鉴定或勘验、关键证人无法及时到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并被受理审查等;
2、仲裁委作出延期决定后,应在3日内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
3、延期期间计入仲裁审理期限,但不得重复延期或变相超期。
三、中止审理情形
仲裁程序因法定正当事由暂时停止计算审理期限。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原已进行的审理期间继续有效,但中止期间不计入45日或60日期限内。中止不等于延期,二者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不同。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重病住院)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可申请中止;
2、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仲裁委依职权中止;
3、案件涉及刑事案件,且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可中止审理。
四、先行裁决机制
当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事实已经查清,且该部分请求独立明确、具备裁决条件时,可就该部分先行作出裁决。先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其余未裁决事项继续审理,也不中断整体审理期限计算。
1、常见适用先行裁决的情形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金钱给付类请求;
2、先行裁决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决的事实、理由、结果及救济途径;
3、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特殊起算与重新计算规则
仲裁审理期限并非固定不变,特定程序行为将导致期限重新起算或暂停。此类规则直接影响实际耗时,当事人须予以关注。期限重新计算系法律明确规定,非仲裁委自由裁量。
1、仲裁庭决定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仲裁期限自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审理期限自此日起算;
3、当事人提出反申请的,反申请受理之日不改变原案件审理期限起算点,但反申请事项单独适用45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