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斤布在1959年前为16两,此后为10两。古代布匹沿用法定衡制,秦汉至清末普遍实行1斤=16两;1959年国务院改革后统一为1斤=10两=500克。

如果您查阅古代布匹交易或账簿记录,发现“一斤布”这一单位表述,需注意其重量换算并非独立于通用衡制之外。古代布匹本身不改变“斤”“两”的法定定义,而是沿用当时通行的重量标准。以下是关于该换算关系的说明:
一、古代法定衡制下的换算关系
在秦汉至明清绝大多数时期,官方度量衡制度明确规定:1斤 = 16两。该标准载于《汉书·律历志》及历代度量衡诏令,适用于包括布匹在内的所有商品称重。因此,“一斤布”即指按当时标准秤称出的、质量等于1斤的布料,其对应两数恒为16两。
1、确认所涉历史时期属于十六两制施行阶段(如汉、唐、宋、明、清前期);
2、查证该时期地方官府是否曾颁行特殊市用衡器,但无证据表明布匹类商品被赋予独立换算体系;
3、直接套用法定关系:1斤布 = 16两。
二、清代晚期至民国初年过渡阶段的并行标准
清代中后期起,部分商埠因外贸需要开始接触英制与公制单位,但民间布业仍普遍使用旧制。光绪年间《大清会典》仍以“1斤=16两”为正统,而实际流通中偶见“库平斤”“漕平斤”等变体,其斤值虽略有浮动(如库平斤约373克),但内部细分始终维持16两结构。
1、识别账册中是否标注“库平”“关平”等前缀;
2、若无特别注明,则默认采用通行的
3、即便斤重实测值变化(如清末1斤≈596.8克),其“两”数仍为16份均分所得。
三、1959年国家度量衡改革后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9年6月25日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正式废止十六两制,规定市制1斤 = 10两,且1斤严格等于500克。此后所有新立契约、发票及国营商业记录均依此执行,布匹亦不例外。
1、确认文本形成时间是否在1959年6月25日之后;
2、若属现代出版物、档案复刻本或当代教学材料,则适用新制;
3、此时“一斤布”即等于10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