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法定证件中的出生日期必须统一使用公历,手工填写须用四位年份和两位月日(如2026-01-08),误填农历须换发或更正;农历仅限民俗等非正式场合使用。

一、出生证明必须填写公历日期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定医学文书,其出生日期栏位依法必须使用公历(阳历)日期,与分娩记录中的实际公历时间完全一致。该日期将作为后续所有户籍、学籍、社保等事务的原始依据。
1、医院在接生后24小时内完成信息系统录入,系统默认调取北京时间标准公历时间;
2、手工填写纸质证明时,年份须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如2026),月份与日期均用两位数字(不足补零,如01、08);
3、若发现已签发证明中误填农历日期,须持分娩记录、产妇身份证原件及情况说明,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新证,原证须当场剪角作废并收回。
二、户口本与身份证统一采用公历出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载出生日期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公历日期严格一致,不得自行转换或修改。
1、派出所受理入户申请时,自动比对出生证明编号与公历日期字段;
2、系统校验失败(如出现“1999年腊月廿三”等农历表述)将直接退件;
3、已落户人员若发现户口本日期为农历,须提交出生证明原件、接生医院书面更正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统一更正。
三、其他证件与表格中出生日期的填写原则
除出生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外,其余行政、教育、医疗类表格中涉及出生日期的栏目,均以公历为唯一有效填写标准,农历仅可在备注栏或民俗用途中非正式标注。
1、入学报名表、疫苗接种登记卡、医保参保信息等,系统强制限定为YYYY-MM-DD格式;
2、涉外文件(如护照、签证申请)中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完全一致,严禁使用农历换算后的日期替代;
3、单位人事档案中“出生年月”栏按公历年份+月份填写(如“202601”),不填具体日。
四、农历日期的合法使用场景
农历日期不具备法定身份效力,仅限于民俗活动、家庭纪念、传统节庆安排等非行政用途,且不得与公历日期混用造成混淆。
1、家谱编修、寿辰请柬、寺庙登记等私人场景可单独注明农历;
2、八字排盘、黄道吉日选择等民俗服务中,农历为必要基础数据;
3、若在正式表格“备注”栏补充农历生日,须明确标注“农历:XXXX年XX月XX日”,不得省略“农历”二字或与主栏公历日期并列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