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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而言,非能源类出口商品可适用免税政策。
3、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4、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其自产货物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增值税一律适用“免、抵、退”政策。
5、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时,对其在生产与销售环节本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6、 “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及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减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款。
7、 “退”是指当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产生留抵税额且符合退税条件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共七类情形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9、 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0、 避孕药品及用具,以及相关配套用品。
11、 古籍与旧书(不含盗版及非法出版物)。
12、 进口用于科研、教学、实验用途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4、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15、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等)。
16、 除上述法定免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或扩大减免范围。
17、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持续优化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操作细则与执行机制。
18、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间接税。
19、 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