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是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就业意向性文件。
1、 毕业生须如实、完整填写就业协议书相关内容。

2、 用人单位须在协议书上签署明确接收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属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如地方企事业单位),应由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如人社局或教育局)出具同意接收意见,以便后续办理报到、户口迁移及档案转递等手续。若用人单位为军队系统、中央直属单位或省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则仅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即可生效。对于进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暂不具备落户和档案接收条件,可凭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并据此规范签订就业协议书,确保就业流程合法合规、手续完备。
3、 协议书经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提交至所在学院(系),由院系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正式纳入学校年度就业派遣方案。
4、 协议书再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送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科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
5、 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两份,其中一份须报送至学校所在地市级或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