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通行标准为1担=100斤=50千克,依据1959年国务院命令确立,适用于国家农业统计、粮库收储及主粮交易;唐宋运输实态标准为1担≈80斤≈40千克,用于古籍释读;华南盐茶区为1担=120斤=60千克,具区域行业性;海关关担为1担=60.5千克,专用于进出口报关;明清江南地区1担=1石=100斤=50千克,用于田赋与仓储记账。

一、主流通行标准:1担 = 100斤 = 50千克
该标准依据1959年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立,沿袭明清市制传统,是当前国家农业统计、国有粮库收储、政策性收购合同及农村大宗粮食交易中唯一法定适用的换算基准,与现行市制完全衔接,适用于稻谷、小麦、大米等主粮类作物。
1、确认计量对象为国家统购统销目录内的常规谷物;
2、查证文件中是否注明“按市担计”或未加特殊限定语;
3、直接套用1担 = 100斤 = 50千克,例如6担 = 600斤 = 300千克。
二、唐宋运输实态标准:1担 ≈ 80斤 ≈ 40千克
此标准反映人力挑运的实际生理极限,常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续资治通鉴长编》等漕运账册及敦煌出土文书,属历史语境下的经验性承重单位,不具现代法律效力,仅用于古籍释读与历史复原。
1、在史料中识别“担”字是否与“担夫”“肩挑”“日行三十里”等动作或体能描述共现;
2、核对上下文所列斤两数值是否集中于75–85斤区间;
3、按1担 ≈ 80斤 = 40千克折算,不可用于农机运输量或补贴核算。
三、华南盐茶贸易区特殊标准:1担 = 120斤 = 60千克
该标准集中见于晚清至民国广西、云南、广东等地盐担、茶担、桐油担契约,成因含防潮增重、行业加码及商帮惯例,具有明确区域性与行业排他性,不得跨区域通用。
1、查验光绪《广西通志稿·食货略》或民国《云南盐政志》是否明载“盐担重一百二十斤”;
2、识别计量对象是否为茶叶、生漆、药材、桐油等高附加值非主粮物资;
3、若合同条款写有“按盐担计”或“加码担”,则适用120斤标准,否则不得擅自采用。
四、海关度量衡制(关担):1担 = 60.5千克
此标准专用于近代以来进出口货物申报,依据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件确立,属涉外贸易专用体系,仅出现在上海、广州、天津等通商口岸的出口报关单中,与国内农业生产、流通环节无任何关联。
1、确认业务类型确为粮食出口,且报关地为通商口岸;
2、核查报关单计量单位是否标注“Customs Picul”或“关担”字样;
3、使用1关担 = 60.5千克进行换算,例如4关担 = 242千克,不得与国内收购价签混用。
五、明清江南地区石担等值关系:1担 = 1石 = 100斤
在太湖流域、长江下游等核心产粮区,“石”由容积单位(1石≈103升)经密度校准后转为重量单位,并与“担”完全等同,此关系构成田赋征收、仓储台账及鱼鳞图册记账的基础,是解读地方农业档案的关键语义锚点。
1、查阅康熙《松江府志·食货》或乾隆《长洲县志·田赋》中“每石征米一斗五升”类条目;
2、确认文本中“石”与“担”交替出现且数值一致,如“纳粮二十石”即“交粮二十担”;
3、按1担 = 1石 = 100斤 = 50千克处理,不可用于华北旱作区或西南山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