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类设计核心是职责分离:extends表“是什么”,implements表“能做什么”;优先组合、接口、final修饰与构造器安全,严守里氏替换原则。

Java中设计良好的类层次结构,核心不是堆砌继承,而是让extends和implements各自承担明确职责:继承表达“是什么”,接口表达“能做什么”。
用组合替代深层继承链
当发现子类只复用父类部分行为,或继承层级超过3层(如Animal → Mammal → Carnivore → Lion),大概率违反开闭原则且难以维护。
- 把可复用逻辑抽成独立类(如
LegMovement、RoarBehavior),通过字段持有而非继承 - 用
final修饰不打算被重写的类或方法,避免子类意外破坏契约 - 避免在父类构造器中调用
protected或public方法——子类可能尚未初始化完毕
接口优先于抽象类定义能力契约
抽象类适合共享状态与默认实现(如AbstractList封装size字段和基础遍历逻辑);接口更适合定义角色能力(如Runnable、Comparable)。
- 接口方法默认
public abstract,Java 8+ 可加default方法提供非破坏性扩展 - 一个类可实现多个接口,但只能继承一个类——能力组合应靠接口实现
- 避免“胖接口”:像
java.io.Serializable这种标记接口没问题,但若接口包含10+方法,说明职责过重,应拆分为Readable、Writable等
里氏替换原则(LSP)的实操检验点
子类对象替换父类对象后,程序行为不变。这不是理论要求,而是运行时可验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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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类不能缩小父类方法的访问权限(如父类
protected void save(),子类不能改为private) - 子类重写方法时,输入参数范围不能比父类更窄(如父类接受
Object,子类不能只接受String) - 子类抛出的异常类型不能比父类更宽(如父类声明
throws IOException,子类不能加throws Exception) - 最易忽略:子类重写
getXXX()方法时,返回值若为集合,必须保证不可变性或明确文档化可修改性——否则调用方按父类契约使用时会出错
抽象基类的构造器设计陷阱
抽象类不是模板,它的构造器执行时机常被误判:它在子类super()调用时执行,早于子类字段初始化。
- 不要在抽象类构造器中调用
abstract方法——实际执行的是子类重写版本,而子类字段还是默认值(null、0等) - 若需强制子类提供某些信息,用
final字段 + 构造器参数传递,而非依赖子类重写方法返回 - 考虑用静态工厂方法替代
new直接实例化抽象类子类,例如Shape.of("circle")内部返回Circle实例,隐藏具体类型
真正难的不是写出能编译的继承结构,而是每次添加extends或implements前,能清晰说出这个关系在业务语义上是否成立、在运行时是否安全、在后续修改中是否容易被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