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须依合同期限确定,工资不得低于同岗正式工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高者,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如果您正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入职但对试用期时长与工资标准存疑,则需明确法律对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及薪酬底线要求。以下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实施规范整理的具体内容:
一、试用期法定最长期限
试用期长度并非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而是严格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超出法定上限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拆分合同、更换岗位等方式重复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调岗、续签、转正等情形均不构成重新约定的理由。
二、试用期工资法定最低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是协商自由项,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法定条件: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项取高者适用,缺一不可。
1、用人单位须提供本岗位正式员工的薪资结构说明,以核实“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数值;
2、将该档工资乘以80%,得出计算基准值;
3、查询当地人社部门最新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全日制用工标准);
4、试用期工资数额必须同时达到上述两项中的较高值;
5、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正式期工资,该试用期条款无效,整段期间视为正式劳动关系,应按同岗正式员工工资全额支付。
三、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关系
试用期依法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可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任何将试用期从合同期中剥离、或约定“试用期结束后再签正式合同”的做法均属违法。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起止时间,试用期起止日须在该区间之内;
2、若合同仅写“试用期三个月”,未写明正式期限,则该三个月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不存在试用性质;
3、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解除或延长(延长违法),劳动者自动转为正式员工;
4、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的,须提供具体考核标准、过程记录及结果依据,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