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货物破损、数量不足或交付延迟等问题,货主有权向承运方申请赔偿。为保障索赔顺利进行,货主应事先了解相关程序、时限要求及必备材料。本文所列内容为通用性操作参考,实际操作中需依据具体国家/地区法规及各航空公司的服务条款予以细化与执行。
1、 核实索赔主体资格
2、 索赔人一般为航空主运单(MAWB)上明确记载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集中托运模式下,出口地的集运代理、进口地的分拨货运代理、承保货物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受托处理索赔事务的律师等第三方,亦可依法取得索赔权——前提是原始托运人或收货人已在货运单据上签署《权益转让声明》,将索赔权利合法让渡给该第三方。
3、 一旦货物抵达目的站并由收货人完成提货,原托运人即自动丧失索赔主张权。


4、 明确索赔受理地点
5、 可选择货物始发地、目的地,或损失实际发生地的承运人营业机构作为索赔提交点。

6、 把握法定索赔时效,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正式提出索赔请求
7、 对于外观可见的货损情形,须在交接验货环节当场提出异议;若未能即时发现,最迟应在收货后14个自然日内递交书面索赔通知。
8、 若货物全损或完全失踪,索赔申请须自航空货运单(AWB)签发日起120日内提交。
9、 因运输延误导致的索赔,应在收货人实际获得货物控制权后的21个自然日内提出。
10、 特别提示:涉及诉讼追偿的,整体时效为两年,自飞机实际抵达目的地、按计划应抵达之日,或运输合同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11、 汇总并备齐索赔所需全套证明文件
12、 必备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正式索赔函、航空货运单(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商业发票、装箱明细单、货物明细清单、货运事故记录证明、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报告、现场事故说明及相关往来函电等佐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