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保障基金是为应对特定金融风险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相关参与方合法权益,由行业主体按比例缴纳而非财政拨款,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证券结算及基金风险准备金四类,分别对应不同动用情形与严格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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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障基金是为应对特定金融风险而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保障基金的基本定义
风险保障基金是由相关机构依法强制提取并专户存储的资金,其设立目的是在发生偿付危机或系统性风险时提供流动性支持与损失补偿。该基金不来源于财政拨款,而是由行业主体按比例缴纳形成。
1、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按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缴纳;
2、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依据保费收入及准备金规模计提;
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则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务收入中提取,并向结算参与人按成交金额逐日收缴。
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情形
当保险公司出现严重偿付能力不足,导致实际资产显著低于应承担负债,无法正常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险保障基金可能被启用。
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
2、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条件
该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强调及时性与兜底性。
1、发生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且自有资金无法覆盖损失;
2、登记结算系统遭遇重大技术故障或操作失误引发实质性资金缺口;
3、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结算链条中断,影响市场整体运行安全。
四、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触发机制
风险准备金主要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1、监管机构认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存在明显过失并造成实际损失;
2、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事件已发生且经核实确认;
3、损失金额超出日常运营拨备范围,需动用专项准备金进行赔偿。
五、动用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
所有类型的风险保障类资金动用均须遵循严格审批路径与用途限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靶向性。
1、保险保障基金动用须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批准;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单次动用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须事后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3、风险准备金使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或基金管理人内部风控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