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45日内裁决,复杂案件可延至60日;工伤鉴定等特殊情形不计审限;逾期未裁决可直接起诉;终局裁决严格限45日且不得延期。

如果您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但尚未收到裁决结果,则可能是由于案件尚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以下是劳动仲裁出结果时间的相关说明:
一、一般情形下的裁决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该期限为法定审理时限,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不大的常规案件。在此期间内,仲裁委完成审查、开庭、合议及制作裁决书等全部程序。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
4、仲裁庭组成后,于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在剩余审限内完成裁决书制作与送达。
二、案情复杂情形下的延长期限
当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跨区域用工、大量证据需核验、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情况时,可认定为“案情复杂”。此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在原四十五日期限基础上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且须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仲裁委员会作出延期决定前,需对案件复杂性进行内部评估;
2、延期批准文件须载明延期理由及新截止日期;
3、延期通知应通过邮寄、短信或电子送达方式同步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4、延期后的总审理期限最长为六十日,自受理之日开始连续计算。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形
部分客观障碍导致仲裁程序暂时中止的,相关期间依法不计入四十五日或六十日的审理期限。此类情形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主张,但实际结案时间可能相应顺延。
1、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笔迹鉴定或财务审计的,自委托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之日止不计审限;
2、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庭或送达的,自障碍发生至消除之日不计审限;
3、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补充关键证据,仲裁庭决定重新安排举证期的,新增举证期间不计审限;
4、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之日止不计审限。
四、逾期未裁决的法定救济路径
若仲裁委员会未能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虽已延期但超六十日仍未出具裁决书,则视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此时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等待仲裁程序终结。
1、当事人应保留仲裁委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性凭证;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3、起诉状中须注明“仲裁委逾期未裁决”并附相关时间节点证明;
4、法院立案后,原仲裁程序自动终止,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五、终局裁决案件的特别时限要求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该类案件须严格遵守四十五日审限,不得延期,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1、仲裁委立案时应主动识别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2、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
3、终局裁决书须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字样;
4、用人单位不得就终局裁决内容向法院起诉,仅劳动者可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