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thon 3 中 super() 无参调用合法且等价于 super(__class__, first_arg),其 MRO 查找始终基于方法定义时的类(__class__)而非调用者类,故不可在闭包、lambda 或方法复用时随意迁移;Python 2 不支持该形式,须显式传参。

super() 无参调用只在 Python 3 中合法
Python 2 不支持 super() 无参形式,必须显式传入类和实例(如 super(Child, self))。Python 3 引入了隐式查找机制,允许在方法内部直接写 super(),解释器会自动从当前作用域推导出「当前类」和「第一个参数(通常是 self 或 cls)」。这个推导依赖于函数定义时的闭包环境,不是运行时动态识别 —— 所以它不能在任意位置(比如闭包函数、lambda、或被重新绑定的方法中)安全使用。
无参 super() 的 MRO 查找起点由定义位置决定,而非调用位置
这是最容易误解的一点:哪怕你把一个定义了 super() 的方法赋值给另一个类的实例,MRO 仍按原方法定义所在的类来查。例如:
class A: pass class B(A): pass class C(A): pass class D(B, C): passclass X: def f(self): print("X.f") super().f() # ← 这里查找的是 X 的 MRO,不是调用者的 MRO
把 X.f 赋给 D 类
D.f = X.f
d = D() d.f() # 输出 "X.f",然后报 AttributeError: 'super' object has no attribute 'f'
报错是因为 super() 在 X.f 内部查找的是 X 的 MRO(即 [X, object]),而 X 没有父类实现 f,根本不会去查 D 的 MRO([D, B, C, A,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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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 3 中 super() 无参调用的实际等价形式
在普通实例方法中,super() 等价于:
-
super(__class__, first_arg),其中__class__是定义该方法的类(不是调用者类),first_arg是传入的第一个位置参数(通常是self) - 这个
__class__是编译期确定的,属于函数对象的__class__属性,不可被运行时修改 - 若方法是类方法(
@classmethod),则super()等价于super(__class__, first_arg),但此时first_arg是类本身(如D),MRO 仍从__class__(即定义类)出发
所以如果你在 D 中定义了一个方法并用了 super(),它就一定按 D 的 MRO 向上找;但如果你在 X 中定义再“借”给 D,它就死守 X 的 MRO —— 这不是 bug,是设计使然。
兼容 Python 2/3 的 super() 写法只剩显式参数一种
如果你的代码还需跑在 Python 2 上,或者需要确保方法能被安全地复制、装饰、或在非标准上下文中调用(比如序列化后重建),就必须放弃无参形式。显式写法虽然啰嗦,但行为完全可控:
- 实例方法中:用
super(CurrentClass, self),其中CurrentClass必须是当前定义该方法的类名(不能用字符串或变量) - 类方法中:用
super(CurrentClass, cls) - 静态方法中不能用
super(),因为没有隐式类/实例上下文 —— 即使 Python 3 也一样
真正容易被忽略的,是那个「定义位置决定 MRO 起点」的规则。很多人以为 super() 总是顺着调用链找,其实它只认函数出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