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前须重点审查五项核心条款:一、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须合法明确;二、工资构成与支付方式须逐项列明;三、工作地点与岗位职责须具体可执行;四、社保缴纳与福利待遇不得免除;五、解除终止条件须双向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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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准备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合同条款缺乏了解,可能在权益保障上处于被动地位。以下是签订前必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核心条款:
一、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直接关系到工作稳定性,而试用期长短及工资标准受法律严格限制,不得随意延长或压低薪酬。用人单位若在合同中模糊期限、超限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将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
1、核对合同首页是否清晰载明起止日期,固定期限合同不得以“视情况续签”等模糊表述替代具体截止时间。
2、确认试用期时长是否符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检查试用期工资是否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构成与支付方式必须书面列明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仅写“月薪8000元”而不拆分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项目,易导致争议时举证困难,也便于用人单位单方调整结构变相降薪。
1、要求合同中单独设立“劳动报酬”条款,逐项列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计算基数与发放条件、加班费计算标准(如按150%/200%/300%)、奖金发放规则等。
2、确认工资支付周期是否明确为每月至少一次,且不得晚于次月7日(各地略有差异,需对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
3、核实工资支付形式是否为货币,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银行转账支付的,应注明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是否由劳动者本人提供并确认。
三、工作地点与岗位职责须具体可执行
工作地点和岗位若约定过于宽泛(如“全国范围”“根据需要调整”),用人单位可能据此单方变更劳动条件,增加通勤成本甚至变相逼迫离职。
1、拒绝签署工作地点为“全国”“甲方指定地点”等无边界表述,应限定至某一城市行政区域或具体办公地址,跨区调动需另行协商并书面同意。
2、岗位名称后须附带简要职责描述,例如“新媒体运营岗:负责微信公众号内容策划、发布及数据分析”,避免仅写“从事相关工作”等空泛用语。
3、如合同含“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岗位”的条款,必须同步约定调整前提(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程序(书面通知+协商+培训)及待遇保障(调整后工资不得低于原标准)。
四、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自愿放弃”“已发补贴”等条款规避责任,此类约定即使签字也属无效。
1、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不得出现“按最低基数缴纳”“入职满一年后开始缴”等违法表述。
2、核查是否将社保费用折算为现金补贴并写入工资条,该做法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可凭合同及工资记录向社保部门投诉追缴。
3、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天数等福利若作为录用条件,须在合同中单独成条,注明执行依据(如“按公司制度执行”须附制度名称及生效日期)。
五、解除与终止条件必须双向对等
部分合同仅罗列劳动者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却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设置宽松条件,造成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1、重点审查“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解除事由是否具体量化,例如“连续旷工3日”“季度考核不合格达两次”,禁止单纯使用“不服从管理”“影响团队氛围”等主观模糊表述。
2、确认经济补偿金计算条款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一致: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违约金条款仅限两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或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其他情形如“提前离职需赔2万元”均为无效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