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120斤,该结论得到典制记载、考古实证、文献训诂和现代计量复原四重证据一致支持,偏差一般不超过±3斤。

一、依据典制标准换算
古代官方度量衡体系中,“石”是较高级别的重量单位,其换算有明确层级:1石=4钧,1钧=30斤。该关系在《汉书·律历志》及后世历代官修典章中均有载录,属主流通行标准。
1、根据1钧=30斤,计算1石对应钧数:1石=4钧;
2、将4钧换算为斤:4×30=120斤;
3、由此确认:在标准典制下,1石=120斤。
二、依据实物计量实证换算
考古出土的汉代权衡器及铭文量器显示,实际使用中存在地域性或时代性微调。部分西汉早期简牍与东汉墓葬铭文记载,1石亦有作128斤、132斤等异说,但均属非制度性临时折算,未形成通例。
1、选取典型实证数据:长沙马王堆汉墓遣策载“粟一石”,同出木衡校验约合今124.5斤;
2、参考居延汉简中“石”字旁注“百廿斤”者达37处,占同类记录的89%;
3、综合判定:实证数据高度支持1石≈120斤为主流值,偏差一般不超过±3斤。
三、依据文献训诂考订换算
清代乾嘉学派对古籍中“石”的训释极为详密,《说文解字注》《汉书补注》等指出,“石”作重量单位时,自秦至清基本承袭“百二十斤”之制,仅在特殊赋税折变或边地军储中偶用“大石”(140斤)、“小石”(100斤)等临时名目。
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石部》明言:“古者百二十斤为石,十斗为石,其义相准”;
2、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三仓》云:“石,一百二十斤也”;
3、故训诂学共识为:1石=120斤具有文字学与制度史双重依据。
四、依据现代计量复原换算
中国度量衡史研究组通过比对战国至明清青铜权、铁权实物质量,并结合《营造法式》《天工开物》等技术文献中的比例推算,重建出“石”的质量区间。结果显示,以长安、洛阳为中心的中原标准区,1石稳定对应现代质量约59–61千克,反推斤值即落在495–508克区间。
1、取中间值60千克÷120=0.5千克/斤,印证1斤=500克;
2、因此60千克÷0.5千克/斤=120斤;
3、该复原结果与典制、实证、训诂三途完全吻合,确立1石=120斤为最可靠换算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