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数依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满1年不满10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为10天,满20年为15天;新入职职工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天不计;寒暑假超年休假、事假超20天不扣薪、病假超规定期限等情形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确需跨年度的仅限跨1个年度。

一、基础年休假天数标准
年休假天数由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决定,不以当前单位入职时长为唯一依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的时间。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二、新入职职工当年度年休假折算方法
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需按比例折算,避免全年直接享受全额假期。
1、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 × 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
2、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例如:某职工累计工龄12年(应休10天),于2026年4月1日入职,则剩余日历天数为275天,折算结果为(275÷365)×10≈7.53,取整后为7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某些已享受的假期或缺勤情况将导致当年度不享受或减少年休假天数,该类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其应享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3、职工请病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达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的达3个月以上,满20年以上的达4个月以上。
四、年休假安排与跨年度使用规则
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安排完毕,但允许因单位生产、工作特点确有需要时,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作跨年度调整。
1、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时,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2、年休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3、单位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仅限跨1个年度,即2026年度未休完的假期,最迟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安排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