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可委托他人代理,须提交载明委托事项与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须符合法定身份要求,且委托书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完成形式审查。

如果您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出席仲裁活动,则可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以下是满足委托代理要求的具体操作方式:
一、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确认代理人资格的法定文件,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未提交委托书或委托书内容不全的,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代理资格。
1、在委托书中明确填写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
2、注明所涉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信息,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工资支付/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一案”。
3、在委托权限栏中勾选或手写注明代理类型:一般代理仅限于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签收文书;特别授权须单独列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申请”等具体事项。
4、委托书落款处须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亦需签字确认。
二、委托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受委托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单位代理人的,还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若委托律师代理,须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若委托近亲属代理,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3、若委托单位职工代理,须提供该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或工资发放凭证。
4、同一案件中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且不得为对方当事人或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
三、委托书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对委托手续实行事前审查制,逾期提交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委托,将影响代理人出庭资格及程序推进。
1、向受理该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窗口或指定邮箱递交纸质或电子版委托书原件。
2、如采用邮寄方式,须确保在答辩期届满前寄达,并保留邮寄凭证。
3、仲裁委员会收到后会进行形式审核,对内容缺失、签名模糊、权限不清等情况,将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4、委托书提交后,委托人仍可当庭撤回委托,但须以书面声明并经仲裁庭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