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以“人”为标的、三方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规制;劳务外包以“事”为标的、双方关系、适用民法典;二者在主体结构、法律适用、管理权限、风险归属及费用结算上存在根本差异。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核心差异
二者虽均涉及三方参与表象,但法律构造与责任分配截然不同。劳务派遣以“人”为标的,强调劳动力的临时性配置;劳务外包以“事”为标的,强调业务成果交付。
1、主体结构:劳务派遣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其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仅存发包方与承包方两方,承包方自行招用并管理劳动者,发包方不与劳动者发生任何劳动关系。
2、法律适用:劳务派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制,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外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普通民事承揽关系。
3、管理权限:用工单位可直接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考勤纪律及岗位考核;发包方不得干预承包方员工的招聘、薪酬、社保及日常管理,仅对最终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风险归属:劳务派遣中,若劳动者发生工伤或劳动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中,全部用工风险由承包方独立承担,发包方原则上不介入劳动纠纷。
5、费用结算:劳务派遣按人数、工时或岗位单价结算服务费;劳务外包按项目进度、成果质量或整体交付结算费用。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根本区别
两类合同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结构及救济路径上存在不可逾越的制度鸿沟。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强制规范约束,而劳务合同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1、合同性质: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型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仅构成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临时性服务交易关系。
2、主体地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服从工作安排,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自主决定工作方式、时间与工具,无人身依附性。
3、国家干预强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均受《劳动合同法》强制性条款约束,如最低工资、工时限制、解雇保护等;劳务合同内容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作实体干预。
4、社会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下,发包方无任何法定缴费义务,社保责任由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或自愿约定。
5、争议解决机制:劳动合同争议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假外包、真派遣”的识别要点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目的在于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识别关键在于穿透合同文本,核查实际履行状态。
1、查验劳动者管理痕迹:若发包方直接对所谓“外包人员”进行考勤打卡、绩效考核、岗位培训、纪律处分,则实质构成劳务派遣。
2、核查工资支付路径:劳动者工资若由发包方核定标准、提供账户信息、审核发放清单,即使经由承包方账户代发,亦属“假外包”。
3、审查社保缴纳主体:承包方未以自身名义为劳动者连续足额缴纳社保,或社保缴纳地与承包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明显不符,存在重大嫌疑。
4、比对业务边界完整性:外包项目若缺乏独立技术标准、验收流程与成果载体,仅按人头计费且工作内容与用工单位主营业务高度重合,不符合外包本质特征。
5、调取合同履约证据:要求发包方提供外包服务成果交付记录、质量验收单、项目阶段性报告等书面凭证,缺失则难以证明外包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