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在借款期间可依法转让、出租,但须保障抵押权人权益;转让须通知抵押权人并优先清偿债务;出租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司法拍卖时不合理租约可被涤除;抵押权人不得自行处置抵押物,须经法院裁定。

抵押物在借款期间不是完全冻结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抵押人仍可依法处置,但必须兼顾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双方若无特别约定,转让行为本身合法有效;转让后,原抵押权不受影响,即“带押转让”成立。但抵押人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若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会损害其债权(如低价转让、恶意转移),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款。
转让价款的处理规则
转让所得价款必须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 若价款等于或超过债权总额,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 若价款不足清偿,差额仍由债务人继续承担;
- 若抵押人未将价款用于还款且未提存,抵押权人可主张该转让行为危及担保效力,并请求法院介入。
抵押物出租与租赁关系延续
抵押前已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抵押后出租的,需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无论哪种情形,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但若抵押权实现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法院通常会涤除长期租约以提升处置效率,尤其当租约明显不合理(如超长期、零租金)时,可能被认定为妨碍执行而撤销。
抵押权人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
债权人无权擅自扣押、变卖或占有抵押物。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启动处置程序:
- 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且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不成;
- 发生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事由(如借款人失联、抵押物损毁、擅自拆除等);
- 抵押人破产、被宣告解散,或存在擅自处分抵押物等违约行为。
此时,抵押权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而非自行处置。自行处置若无合同明确授权,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